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及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該部將於近日公告展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本年5月17日(因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延至同年月31日。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有因收銀人員一時疏忽,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等到發現時因未留消費者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但在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時應注意相關的變革及時程,包括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獨資及合夥組織無須繳納營所稅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來自國外繳納之所得稅,如已取得合法納稅憑證者,可在限額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按免稅額、扣除額、所得額及系統上傳完成申報等項目,分別說明(詳附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分三方面來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支付與業務有關之交際應酬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取有相關憑證,且能證明確屬與業務有關者,於規定限額內,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員工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若未提供加班紀錄,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租稅負擔,有利留才攬才以提高投資意願,以及建立具國際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有以下3大措施及內容:
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該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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